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
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鼓励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等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体育活动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保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非法报道受害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