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