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