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