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条有效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