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