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