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