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