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