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区域内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湿地、草地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落实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四)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灭火政府责任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治理能力;
(五)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七)加强基础设施、信息化、装备力量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八)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制,设副总林长,并根据需要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推动林业改革、林业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二)统筹推进以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案件查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尽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应急机制;
(五)督促宣传、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生态环境、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六)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保护发展规划、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林业监督执法责任,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责任,指导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
(四)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管护巡护,排查森林火灾隐患,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五)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等问题,并向上一级林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七)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野外用火、破坏林业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协助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协助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助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五)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应当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协助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等,报同级林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
(四)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信息公开、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部门协作;
(五)承担同级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并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跟踪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督促落实林长会议部署的工作;
(七)组织建立林长制智慧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林长制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八)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统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相关问题。
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林长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一)下级林长履职情况;
(二)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五)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工作。
总林长、副总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市、县(区)林长、副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一次。
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巡林频次,并做好巡林记录。
督查督办发现问题的,应当向被督查督办对象下达督查督办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督办对象应当按照督查督办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各级林长应当向上一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全面落实林长制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履行职责情况。
被约谈的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