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市、县(区)设立社会公益性监督员;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林业资源保护提供志愿服务;鼓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