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推动林业改革、林业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二)统筹推进以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案件查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尽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应急机制;

(五)督促宣传、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生态环境、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六)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