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湿地、草地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落实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四)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灭火政府责任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治理能力;
(五)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七)加强基础设施、信息化、装备力量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八)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