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保护发展规划、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林业监督执法责任,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责任,指导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

(四)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管护巡护,排查森林火灾隐患,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五)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等问题,并向上一级林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七)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