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林长制体系。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林长制。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