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者处理,同时向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林长或者村(社区)林长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