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林长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