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林长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