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接,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