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立单位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