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总林长责任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责任区为相应行政区域。副总林长、副林长责任区分别由总林长、林长确定。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制,设副总林长,并根据需要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