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