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
- 制定机关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2日昭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
(一)制定乡村清洁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废弃物收集处置、乡村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新产品、新技术;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生活垃圾、集镇生活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一)制定乡村清洁工作计划,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权属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二)组织开展垃圾、废弃物的转运和处置,采取有效方式治理污水;
(三)建立乡村清洁巡查、监督、举报和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四)组织、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绿化、美化乡村环境;
(五)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收取的清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清洁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相关创建活动。
(一)随意丢弃、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产生活垃圾;
(二)在指定地点以外堆放、倾倒、弃置建筑垃圾;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农家肥、秸秆、建筑材料等物料;
(四)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固体废物;
(五)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六)违规排放粪便、污水;
(七)侵占、损毁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以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
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集中,且临近城镇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收集条件的,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村庄现有排水设施等,合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离城镇较远、人口较多的村庄,根据实际,可以集中收集,或者多点、分散收集处理;对居住分散的住户,采取连户或者单户分散式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和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