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