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