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乡村清洁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废弃物收集处置、乡村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新产品、新技术;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