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合理确定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建设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推进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村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定期对垃圾进行转运处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