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乡村清洁工作计划,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权属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二)组织开展垃圾、废弃物的转运和处置,采取有效方式治理污水;

(三)建立乡村清洁巡查、监督、举报和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四)组织、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绿化、美化乡村环境;

(五)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