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范围内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商店、餐饮、住宿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做好环境卫生,落实防范和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