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洁工作,组织本区域村(居)民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公厕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相关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