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卫生公厕,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户厕改造,提高卫生户厕普及率。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以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