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