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屋周边、入户道路以及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坝塘等区域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