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生活垃圾、集镇生活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