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畜禽集中圈养。畜禽散养的,应当实行人畜分离、人禽分离。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处置畜禽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