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清洁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