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重大专项执法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洛湛铁路贺州火车站——贵广铁路——平桂新城——富川江——327省道——汕昆高速——洛湛铁路为边界所形成的环形区域,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边界的河流、道路两侧各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内;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具体边界由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油库、停车场、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五)天然气输送管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七)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八)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九)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地下商业街、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一)西湾街道、黄田镇所辖区域中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所辖区域中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和中秋节假日期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以外,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布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动植物、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在建(构)筑物内和公共走廊、楼梯、阳台、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以外,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依法制定规约,约定本村(社区)、住宅小区内允许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人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不依法发放行政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