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