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以外,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布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