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