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油库、停车场、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五)天然气输送管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七)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八)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九)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地下商业街、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