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