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