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和中秋节假日期间。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