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向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