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30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一)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四)定期召开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听取校企合作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七)加强与职业教育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教师培训基地等,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一)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产教联盟、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平台;
(二)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合作设置专业,动态调整课程体系,共同研制教学标准;
(三)共建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
(四)合作开展学徒制、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招收学员,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实习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
(六)联合实施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完善产业教授制度、工匠之师制度;
(八)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设立或者捐赠职业教育奖励基金、职业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十)联合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合作。
校企合作协议应当经校企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校企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产业、城市、学校融合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职业教育园区。
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校企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为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企业投资或者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职业院校及其教职工、学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或者科研成果。
职业院校的教职工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企业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聘请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职业院校和企业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直接向学生支付报酬。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制度,对职业院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