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校企合作协议应当经校企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校企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