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应当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根据其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相应学历教育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取得学历证书;对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免试相应理论考试内容。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