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投资或者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