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基于校企合作所形成或者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归属。

职业院校及其教职工、学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或者科研成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