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四)定期召开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听取校企合作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七)加强与职业教育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